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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兒童權益的根本保證,因而有必要對兒童虐待問題進行專門立法,對兒童虐待的範圍界定、司法介入、政府機構、社會保護等作出具體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韓德雲在兩會期間如是說。
韓德雲今年提交的建議中有兩份都是關於保護兒童的內容。除建議修改兒童收養制度外,他認爲我國還應該借鑑美國等國家已有的法律制度和經驗,積極構建我國防治虐待兒童的法律制度。
在《關於儘快出臺“禁止虐待兒童”相關立法的建議》中,韓德雲說,去年,浙江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教師虐待兒童等案件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家長揪心,社會憤怒。對於涉嫌虐待兒童的問題,學校除了辭退、開除當事的老師,沒有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刑法沒有規定相應的罪名。
韓德雲分析,刑法上,與虐待兒童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四個: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對於虐待罪,我國刑法規定,虐待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員。此罪的適用對象是家庭、父母,不適用學校、教師。對於侮辱罪,基本上是適用成年人,對嬰幼兒和兒童還很少見。對於故意傷害罪,只有受害人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才符合這一罪。對於尋釁滋事罪,按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後果的,才符合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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