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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程,3月12日是大會休息日,但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律師》雜誌主編陳舒依然忙碌着。
“只要實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沒有什麼不敢講”
“我們是祖國母親的兒女,要用我們的專業知識爲她作出貢獻。這是我心底的話。所以我做什麼事情,只要認真調查了,實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我就沒有什麼不可以講,沒有什麼不敢講。”3月12日下午,陳舒在梅地亞新聞中心與其他4名連任代表接受網絡訪談時這樣表示。
陳舒已經當了11年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來,她以“敢說話”著稱。“敢說真話,是一個人大代表履職應盡的責任。”陳舒舉了一個讓她感觸較深的例子。
在物權法開始討論的時候,關於“是否把物權統一登記寫進物權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了座談會,陳舒也應邀參加。爲了準備好材料,陳舒在廣州、香港作了調研。
“我跟相關部委人員討論這個問題,他們覺得還是應該各自登記,我認爲不統一登記會產生大量的社會問題,而且統一登記其實不存在困難,分開登記只會降低行政效率。我把在廣州調研的情況以及在香港調研的資料都拿出來了……”陳舒回憶說,她的意見最終被採納,算是爲物權法規定“物權的統一登記”做了一些基礎性工作。
“代表要敢言,關鍵一條是,要把個人利益和履行代表職責區分開。代表應該履行國家、人民給自己的職責,不是爲個人謀利益。”陳舒說。
言如其人。在當全國人大代表前,陳舒從事的是人們眼中報酬豐厚的律師工作;當選代表後,她到廣州市律師協會工作,不再代理案件。去年,她的身份還是“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今年便僅有“雜誌主編”一個職務。
“這樣挺好,職務少些,讓我能更專心地履職。”3月12日晚,陳舒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這樣表示。
把對兒童的愛,寫在“法言法語”中
“你們的孩子,都不是你們的孩子,乃是‘生命’爲自己所渴望的兒女。他們是借你們而來,卻不是從你們而來,他們雖和你們同在,卻不屬於你們……”這是黎巴嫩詩人紀伯倫作品《論孩子》中的句子,其所表達的觀點也爲陳舒所讚賞。
“孩子是國家的財富,不是父母的財產,不能被成年人隨意安置。有了這個觀念,孩子的權益才能被放在首位。”陳舒最憂心的,是被收養孩子的權益問題。
2012年,她提出了有關修改收養法的建議。“沒有收到任何回覆。所以今年我經過調研後,撰寫成了議案,再次提出。”陳舒告訴記者。
陳舒認爲,當前,一些個人、寺廟、民間公益組織收養孤殘兒童、喪失父母的兒童、父母屬限制責任能力人的兒童等現象普遍存在。這些收養行爲都存在兩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收養依據,雖然是既成事實,但都是非法收養;如果不收養,一些孩子存在生存危機。
“難道讓這些孩子因此而死亡或者流浪嗎?每個孩子都需要生活經費的,錢從哪裏來?”陳舒在議案中提出,收養必須由兒童福利院委託,並建立被收養兒童的DNA數據庫,禁止私自收養,以免被拐賣兒童進入家庭;政府應該加強管理,支持慈善組織、寺廟、個人等主體,在條件具備的時候收養孩子;鼓勵家庭收養、寄養,民政部門要進行家庭評估,並跟蹤監督其收養狀況,提供後續服務等。
陳舒把對兒童的愛,寫在了“法言法語”中,她在提交的議案中寫到:“收養以未成年人得到最大的利益爲原則。目的是爲喪失親生父母或親生父母確實無法照料的未成年人提供永久的家庭。”在議案中,收養法由現行的6章34條,被建議改成9章80條。
建議修訂建築法,調研3個月29項內容
除了修改收養法的議案,今年全國人代會上,陳舒還領銜提出關於修改建築法的議案。
2005年,她曾經提出過修改建築法的建議,並在廣州市建築業聯合會協助下,到20餘家建築施工企業進行過調研和座談。2012年12月起,她再次展開調研,重點調研了29個項目,耗時3個多月。
陳舒的調研是這樣開展的:2012年12月,通過廣東建設報和一家律師事務所在一次建築行業的大會上發出調研提綱70份,通過人大聯絡處向廣東省建設廳及隸屬行業協會、廣東省高院、省檢察院發出調研函;2013年1月30日,與廣州從事建築業法律服務的律師進行座談;2月5日,廣東省住建廳組織建築業各行業協會及部分企業,圍繞陳舒提出的調研提綱進行座談;2月27日,陳舒到廣東省監理協會,聽取該協會在廣州和深圳的會員的意見。
“調研發現,當前建築行業亂的根源就是立法問題。”陳舒說,當前建築領域的基本問題是:建築法僅是一部調整建築主管部門管理施工單位的行政管理法,並非調整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法律,亟待修改。
在陳舒看來,“樓脆脆、橋脆脆”建築質量問題,與建築質量管理機制有關。所有的建築質量責任都是施工單位的,是集體責任。一旦出問題,最多單位破產而已,對個人的責任追究相對乏力。她建議修法時調動建築師的積極性,明確其權利和義務,“如果他不署名,就不能走向下一個工序;如果發現問題,他必須向建築主管部門反映。”
針對建築領域違法分包引起的欠薪問題,陳舒提出根治這一“毒瘤”的建議:廢除總承包制,“誰幹活,和誰籤合同”,直接由施工方與地產開發方簽訂合同,不允許掛靠,同時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之前應當提供支付薪酬的保證。
“2006年,建築法的修改就列入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但是一直沒有修改。”採訪最後,陳舒表示,11年履職中,她的建議議案大多得到採納,她期待這一次也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