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記者丁國鋒本報見習記者馬超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2012年全省法院審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則典型案例,包括因日常生活行爲如超市購物、購房購車、旅遊購物、法律服務等引起的糾紛。其中,餐飲行業不得強迫消費者有償使用一次性碗筷一案引發關注。
無錫某火鍋店在經營過程中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碗筷時,不僅未說明碗筷系收費,而且還將相關費用在結賬時一併計入消費清單。爲此,有消費者投訴至無錫消費者委員會。
爲取證採樣,無錫消費者委員會指派工作人員於2012年2月29日來到該火鍋店進行消費取證,在消費過程中發現其工作人員向消費者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沒有告知消費者該餐具是收費的。當消費者提出要求改用其他餐具時,工作人員稱沒有其他餐具,同時直接爲消費者打開了一次性餐具。而在結賬時,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發現消費小票中記載了一次性碗筷的費用3元。
消費者委員會固定相關證據後,訴至法院,要求該火鍋店停止在提供餐飲服務時強制消費者使用消毒碗筷並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爲,並退還收取的一次性碗筷的費用3元。
該火鍋店應訴後,對消費者委員會的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同時也提出餐飲行業用工成本高導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工作人員流動性大導致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培訓缺失等問題。
由於該火鍋店在訴訟中態度誠懇,認識到其行爲的不足,該案最終調解結案,火鍋店承諾不再出現強制消費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況,並退還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費用3元。
“此案的意義不僅在於維護了個別消費者在餐飲消費中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更在於通過個案的示範作用,消費者委員會以訴訟主體身份參與了司法維權,消費者委員會不僅通過消費獲得了消費者身份,還以社會公共權利和不特定消費者權利維護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訴訟的原告地位。這一嘗試無疑爲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後,消費者委員會直接作爲公益訴訟主體起訴積累了經驗。”江蘇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馬紹恆說。
編後
每年的3月,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總會公佈當地的“十大維權案例”。這些案例的公佈對警醒商家誠信經營、促進消費者增加維權意識有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需要看到,消費維權訴訟的出現,本身就說明消費維權的協商、調解、仲裁途徑的失效。
訴訟,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重要途徑,但訴訟取證難、週期長等不足,常常讓消費者費神又費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是要給消費者一個說法、賠償損失,更需要暢通消費者維權的渠道,讓消費者在最短的時間、用最簡便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