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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鄭州3月18日電記者鄧紅陽今日,一度在社會上引發熱議的鄭州寶馬女駕車拖行執勤交警案一審作出判決。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劉育紅有期徒刑兩年,緩刑3年,並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駕駛機動車輛。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劉育紅駕駛無號牌寶馬Z4型轎車,行至鄭州市鄭東新區九如東路與黃河南路交叉口,闖紅燈後被執勤民警楊某查處。楊某要求劉出示駕駛證並下車接受處理,但劉拒不配合,並欲駕車離開。劉見無法繞行,遂駕車前行,楊傾倒在車輛的引擎蓋上後,劉仍未停車,後被羣衆駕車逼停。楊被拖行距離約1100米,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