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洪先生稱暖氣供熱溫度不達標,13年未交供暖費,結果被供暖公司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因洪先生沒有爲自己的理由提供證據,市二中院終審判決他敗訴。
2012年5月,供暖公司起訴稱,公司爲洪先生租住的小區提供供暖服務,按北京市物價局的規定收取供暖費。從1999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洪先生共計拖欠13個年度供暖費1萬餘元。公司多次催款,但洪先生始終未給付,故請求法院判令洪先生如數支付拖欠的全部供暖費。
一審法院判決洪先生需要支付1萬餘元的供暖費。洪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認爲,洪先生認爲室溫不達標,需舉證證明,比如撥打供熱單位投訴電話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由供熱單位或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上門測量室溫,出具測量記錄。如仍與供熱單位意見不一致,可委託經資質認定的第三方室溫檢測機構進行測溫,並保留相關證據。但本案中,洪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辯解,其拒絕支付供暖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