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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唐先生與妻子李女士在婚後購買了一套房,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把這套房子由唐先生無償贈與李女士,不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他們還辦理了公證手續。近期,唐先生的婚姻出現危機,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就此事,唐先生諮詢律師他現在可以收回贈與、要求撤銷公證書嗎?
解答:唐先生與李女士以公證形式將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約定爲李女士的個人財產,但唐先生未舉證證明李女士在與其公證財產權屬時存在欺騙行爲,且雙方對財產公證後,李女士起訴要求離婚是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起訴的行爲並未侵害家庭權益。因此,唐先生要求撤銷公證書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