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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首席記者吳躍強日前,省政府法制辦公佈了《關於加強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工作銜接配合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提出建立“訴調對接”制度,實現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的有效、有序對接,並推行訴前行政調解制度。
《意見》提出,未經行政調解的行政爭議,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後、正式立案之前,經引導、勸導起訴人同意,可以先行登記後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訴前行政調解建議書,引導當事人到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行政調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時間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
訴前行政調解原則上不超過20天。調解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