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於女士搖號中籤取得購車資格後未購買車輛,將指標轉借朋友使用,不料發生事故,自己竟然成爲被告。因賠償問題,於女士被判和朋友一起連帶賠償承擔7.6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即便轉借車牌雙方簽訂了事故責任分擔的協議,但由於這種協議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不能成爲車輛登記人免責的“護身符”。他提醒取得購車資格的人,切勿隨意將取得的購車資格出借他人使用。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