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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作爲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分段式執行流程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定試點單位之一,日前,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立足本院實際,學習先進法院經驗,出臺了《分段式執行流程實施方案》及《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對執行工作實行分權、分段管理,集約執行,旨在促進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
什麼是分段管理和集約執行?海曙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周家驥介紹,分段好比是工廠的流水線,就是把一個案件的執行程序分爲若干階段,每個階段由不同的工作組或法官負責;集約是指對收結案、財產查控、處置等各項執行工作實行專業化分工,並進行繁簡分流,以提高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海曙法院堅持原有執行監督權、實施權、裁決權三權分離制約模式,並進一步細化和分解職能部門職責。執行監督科主要負責執行案件當事人接待、新收案件初核辦理、執行信訪辦理及款物執、退分離監督等工作。執行實施科主要負責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查控、保全、處置,對被執行人實施拘傳、拘留、罰款強制措施等。執行裁決科主要負責執行研判工作,包括對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執行異議、案件終結事項及拍賣、邊控等重大執行措施審查工作。
執行過程也劃分爲執行接待、財產查控、強制執行、執行研判四個階段。各個階段、環節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均對當事人公開,並以當事人確能知悉的方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便於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進度並對案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李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