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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受理了12起九陽股份有限公司訴某大型商品交易市場內商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原告九陽股份有限公司訴稱,九陽公司是一家專注於豆漿機領域並積極開拓廚房小家電研發、生產和銷售的現代化企業。其產品覆蓋豆漿機、電磁爐、料理機、榨汁機、電壓力煲等領域。其中九陽豆漿機已成爲業內知名品牌。2012年,九陽公司以證據保全公證的形式在昌平區某大型商品交易市場內數名商戶所經營的商鋪中購買了豆漿機、電熱水壺等商品。經檢驗,上述商品爲假冒產品。原告認爲,數名被告銷售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產品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商戶的銷售行爲構成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判令各案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至2萬元不等。
據悉,自2009年5月昌平區法院知識產權庭成立以來,該院受理的侵害商標權案件逐年上升,從2009年的4件上升到2012年的147件,此類案件在知產案件所佔的比重由7%上升到71.4%。侵害商標權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從侵權商品的銷售地點來看,侵權主體範圍較爲廣泛。在該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標權案件中,被告涵蓋有獨立經營店面的個體工商戶、大型綜合批發市場內租賃店面的商戶,甚至還包括一些連鎖經營的公司和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
二是從侵權商品的涵蓋範圍來看,侵權商品類型多樣且知名度較高。該院受理的商標侵權案件涉及了九陽集團的“九陽”商標,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的“中糧”、“長城”、“華夏”等商標……這些知名商標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場銷量,也具有多年積累下來的良好市場口碑,其對消費者的吸引力較強。而侵權商品的類型涵蓋小家電、建材五金商品、食品調味品等多個領域。
三是從侵權形式看,主要包括商標相同和商標近似兩種形式。商標相同,即通常所說的仿冒商品,如該院審理的九陽、歐珀等案件中,侵權產品的商標與原告使用在正品上的註冊商標較爲近似。例如,歐珀手機的正品商標爲“OPPO”,侵權產品上使用了類似於“CPPC”、“OPPC”等用相近美術字體書寫的商標,使消費者誤以爲自己購買的是真正的、高品質的商品。
四是從侵權商品的危害性來看,侵權產品的質量普遍存在問題,可能引發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如該院審理的涉食品類的商標侵權案件中,侵犯“中糧”商標權的醬油、醋,系被告自行勾兌生產,商品本身均出現了明顯的白色絮狀沉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侵害“福臨門”商標的仿冒食用油,系被告批發散裝食用油後在小作坊中自行灌裝;侵害“稻香村”商標的仿冒月餅,更是有消費者在月餅中發現頭髮——可見這些仿冒商品的質量及衛生條件均沒有保障,食用後會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針對侵害商標權案件的特點和審理情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法官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建議消費者儘量從有經營資質的、信譽口碑較好的商家購買產品;在大型批發市場採購商品時,要注意觀察商戶是否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並注意索要發票或收據、商家名片等證據,以便在維權時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消費者還應該適當提高辨別商品真假和質量好壞的能力,切勿貪圖小便宜,最終損害自身利益。同時,消費者一旦發現假冒商品,要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公安機關舉報,配合有關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共同打擊此類犯罪。
其次,建議商戶增強法律意識,誠信守法經營。對於“知假售假”的商戶,通過加大對不法經營者的懲戒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以維護市場公平合理的交易環境;通過巡迴審判、定期走訪等方式加強法制宣傳,使商戶做到不製造、不銷售、不傳播假冒產品,不盜用、仿冒他人的商標、產品標識;對於“無心售假”的商戶,建議其審慎選擇進貨渠道,注意審查進貨渠道的經營資質,在進貨時通過開具發票、貼條形碼等方式留存證據,並要求其在實際經營中增強甄別“真假產品”的能力,承擔起銷售者在商品流通中應承擔的抵制假冒僞劣產品的責任。
再次,建議大型綜合批發市場、超市加強對商戶經營行爲的日常監管,加大對其銷售行爲的監督檢查力度,並定期對市場內經營商戶進行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普及宣傳,提高商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可定期聯繫工商行政部門、生產廠家對商戶進行辨別真僞產品的基本技能培訓。
最後,建議商標權利人充分認識商標維權的重要意義,應勇於維權、擅於取證、訴求合理,要使每一次維權有理、有據、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