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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隨着我國公民出境旅遊人次的日益增多,“出境遊”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由於“出境遊”維權較“國內遊”更爲複雜與困難,因此很多旅遊消費者並不清楚如何正當維權。邊檢機關根據案例,特別爲廣大消費者提供部分“出境遊”維權指導,希望給您帶來幫助。
境外購物遇“贗品”
一般而言,旅遊消費者在旅遊期間購物,屬個人消費行爲,其與商品銷售者之間存在直接的買賣合同關係,應由境外銷售者對銷售產品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而旅行社及地接社不直接對境外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旅行社及地接社是爲“出境遊”旅行者提供吃、住、行、遊、購、娛一價全包的旅遊產品,並對其指定購物的境外銷售商作出承諾及保證;或者有證據表明旅行社及地接社與境外銷售商之間存在惡意串通,而消費者從中購買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其承諾保證要求;或者旅行社及地接社明知該境外銷售商缺乏合法銷售資質及銷售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仍指定消費者到該境外銷售商處購物,則旅行社及地接社未盡到審慎選擇義務,或者違反必要的警示提醒義務,應當就旅遊消費者購買物品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旅遊消費者有權直接狀告國內旅行社索賠。
境外交通延誤受損
“出境遊”過程中,常遇到交通工具延誤的情況,可能使旅行社及消費者增加吃住行等相關費用,旅遊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安排項目而未實際發生的費用。如果旅行社已提前支付了該日程項目的費用,且承接者不退費,則該旅行社有權不退還該費用。但旅行社應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不可退還”已實際發生,否則仍應退還。
然而,如果因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導致消費者增加吃住行等相關費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受到的財產損失是公共交通狀況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共承運人過錯造成的,其無權直接向旅行社主張權利,但旅行社應協助消費者向公共承運人主張權利。
至於因天氣、戰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給消費者及旅行社造成損失,消費者及旅行社應公平分擔該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