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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起民事糾紛如經訴訟解決,一般要經過立案、送達、開庭、宣判等步驟,如一審判決後有一方上訴,又要啓動二審程序,將上述程序再重複一遍。爲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本市律師協會於去年年底專門成立了調解中心。昨天上午,該中心僅用了90分鐘即成功化解了一起損害賠償糾紛。這是調解中心成立以來受理的首例案件。
三名律師居間調解
昨天9:30,調解正式開始。記者在現場瞭解到,這是一起損害賠償案件:某小區發生一起意外事故,導致在該處工作的一中年男子身體受到損傷。事發後,受傷男子找到物業公司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數十萬元,雙方經協商未果,男子便聘請律師欲訴至法院,而物業公司得知這一情形後,也搬出律師準備“應戰”。就在劍拔弩張之時,雙方律師及時出手“滅火”,並積極引導當事人到市律師協會調解中心調和矛盾。
昨天,調解中心根據相關程序規則,由三名律師組成了和解庭,居間爲雙方進行調解。經三名和解員入情入理的講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逐漸消解,由於雙方都聘請了律師,在和解員援引法條進行專業分析時,當事人也能通過己方律師的闡釋快速吸收,因此整個調解過程相當順利。11時許,雙方當事人即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方當場承諾近期內即可將撫慰金交給受傷男子。雙方握手言和。
調解協議可具執行力
該起案件的和解員之一,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調解中心主任李寧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當事人自願申請律師協會調解中心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當事人可就所達成的協議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經確認後,人民法院可直接出具民事調解書,從而使協議具備強制執行力。經過調解中心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刑事案件也能調解了
李寧告訴記者,爲節約訴訟資源,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調解中心擬進一步將調解工作延伸到刑事案件。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沈興政介紹,刑事案件調解範圍一般包括: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及侵犯財產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根據規定,經確認的《刑事和解意向書》以及《刑事和解協議書》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對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實際履行的案件,司法機關應依據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