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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名女子在公交車上發生爭執並互毆,其中一人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後被傷者告上法庭索賠。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都有一定過錯,酌定被告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2011年的一天清晨,879路公交車行至紅橋區洪湖裏附近時,兩名女乘客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身體衝突,雙方不同程度受傷。被打傷的劉某到公安部門指定醫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爲“額部外傷、頭面外傷、腰部外傷、腿部外傷”。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劉某面部和肢體軟組織所受損傷程度均爲輕微傷。2012年5月,公安機關對打人的王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爲了索賠各項經濟損失,劉某將王某告上法庭。
原告劉某訴稱,事情發生在公交車上,原告坐在前排,被告王某坐在後排。被告衝着原告頭部咳嗽若干次,原告回頭與其理論,被告用隨身攜帶的手包砸傷原告。事後原告自行支付醫療費用,而被告雖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但雙方就賠償事宜一直未解決。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萬餘元。
被告王某辯稱,當時被告的母親並排坐在原告的旁邊。原、被告因咳嗽問題發生爭執,原告打了被告一耳光,被告母親勸架過程中也被原告打了。被告認爲自己是在自衛,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糾紛系原、被告不能冷靜處理問題引發,雙方對事情的發生均有過錯,原告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並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經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共計1萬餘元。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80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