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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超聲)上海證券交易所昨天發佈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辦法》。上證所表示,《辦法》通過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證券公司爲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相匹配的產品,有助於從根本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適用範圍有兩個方面
上證所表示,作爲規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現已成爲境外成熟市場投資者保護與證券公司合規經營的重要原則和普遍經驗。
據瞭解,該《辦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上證所現有產品或服務已經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如融資融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等。二是上證所未來開發的新產品或服務。爲了滿足投資者差異化的投資性需求,上證所未來將開發並向投資者提供結構相對複雜、具有一定風險的產品或服務,這些產品或服務並不適合所有的投資者。在向投資者提供該類產品或服務時,證券公司應當遵守《辦法》的規定,實施適當性管理。
瞭解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
根據《辦法》,會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內容包括瞭解投資者的相關情況並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瞭解擬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並進行持續跟蹤和管理;提供產品或服務前,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性質、特點、業務規則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上證所可對參與市場證券交易或者其他業務的投資者設置准入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誠信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投資者分專業和普通兩種
《辦法》按照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知識水平、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將投資者區分爲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須全面履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專業投資者中的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QSII等專業機構無須按《辦法》的規定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符合上證所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會員申請並獲得會員認可的機構或個人,會員應當履行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與其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義務。
對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上證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產品或服務准入條件的投資者,會員應當拒絕爲其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