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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飲酒後到單位上班,被關在籠子裏的藏獒咬傷致殘,後他將藏獒所有者和管理者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爲該男子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六成責任。
趙亮原系本市津南區一家飲品公司的職工,負責單位泵房的夜間值班。 2011年5月20日,趙亮下夜班,中午在家飲酒後,17點30分回到公司,被關在籠內飼養的烈性犬藏獒咬傷。受傷後,趙亮被同事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趙亮右前臂及手部被狗咬傷,右手第1-5掌骨骨折、肌腱損傷。經鑑定,趙亮右手損傷爲8級。法院查明,該公司養有兩條烈性犬,設有專門的狗籠,並在開發區派出所辦理了養犬證。該證封面寫明爲“一般區”,按照相關規定養犬一般管理區可以飼養藏獒。趙亮住院治療期間,飲品公司爲其墊付醫療費1萬元。後趙亮提起訴訟要求藏獒的飼養人韓某和該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雖然該公司對所飼養的狗設置了專門的狗籠,也盡到了一定的管理義務,但因所飼養的狗爲烈性犬,更應加強注意義務。趙亮作爲公司的職工,明知籠中所養的是烈性犬,尤其在其飲酒後更應加強注意義務。趙亮述稱其受被告指派打掃狗舍,因其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因此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趙亮各項損失的40%共計8.7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趙亮與該飲品公司均提起上訴,趙亮稱,咬傷自己的藏獒屬於烈性犬,公司和韓某是非法養犬。狗籠有安全隱患,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該飲品公司則稱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此案主審法官表示,犬隻所有人韓某未進行實際飼養、控制,韓某不應承擔責任。該公司是犬的實際管理者和飼養者,而本案中致人損害的藏獒屬於兇猛犬種,該公司應當對該犬採取更爲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因此其應當對該犬造成的致害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辦理養犬證、登記等義務爲管理性的義務,並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安全措施”。因此該養犬證是否有效、何時辦理,與公司所承擔的侵權責任無關。
本案中趙亮在受傷前曾飲酒,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屬於嚴重的酒精中毒,足以影響其思維,且本案中咬傷趙亮的犬隻飼養於狗籠內,趙亮不能證明其負責飼養該犬,應當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趙亮存在重大過失,而飲品公司不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減輕公司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飲品公司承擔40%的次要責任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關於趙亮的醫療費、誤工費部分予以部分改判,最終判決公司賠償趙亮9.6萬餘元。
(以上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