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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辛均慶實習生/彭曉慧)省政府法制辦網站昨日公佈《廣東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送審稿)》向公衆徵求意見。送審稿中明確,散居少數民族學生參加中考,高中階段學校應當降低10—20分錄取。此外,民族鄉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配套資金將獲得免除,列入生態保護區域的民族鄉可享受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
免除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
送審稿中所指的“散居少數民族”,是我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數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是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我省的散居少數民族將獲得哪些政策優惠?
條例送審稿指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安排經濟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貸款,開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方面,應當對民族鄉和重點少數民族聚居村優先給予照顧和扶持。
在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保護方面,送審稿明確,省、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民族鄉安排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免除民族鄉承擔的配套資金。同時,建立民族鄉生態補償機制,對列入省、市生態保護區域的民族鄉,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生態保護補償轉移支付資金。
送審稿還規定,省級政府設立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要保障一定比例用於民族鄉的發展。市、縣級政府應當給所轄的民族鄉安排機動財力,設立一定的機動金和預備費。散居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市、縣級政府要設立散居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鼓勵設立民族職業技術學校
送審稿明確,各級政府根據散居少數民族的民族特點和居住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設立寄宿制公辦民族小學、民族中學和民族職業技術學校。
少數民族學生較多的小學,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民族小學。少數民族學生較多的普通中學、職業技術學校,經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民族中學、民族職業技術學校。
民族鄉及少數民族聚居村的少數民族考生,享受省內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散居少數民族學生,應當降低10—20分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