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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3月29日電(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研究決定,對集成電路設備等裝備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予以調整。
自2013年4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爲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直流場設備、高速鐵路信號系統、生活垃圾精分選成套系統裝備、舉高消防車、染色機、新型農業機械、太陽能電池設備、集成電路關鍵設備、新型平板顯示器件生產設備、鋰離子動力電池設備、電子元器件生產設備等裝備,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取消液壓支架等裝備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稅政策;調整直流輸變電設備、交流輸變電設備等裝備的技術規格要求;調整六氟化硫斷路器、串聯補償裝置、PTA工藝空氣壓縮機組、大型空分設備、刮板輸送機、刮板轉載機、混凝土泵車、等離子刻蝕機等裝備的進口零部件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