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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兩名女白領在乘坐公交車時,因其中一人的幾聲咳嗽引發一場“惡鬥”。兩人不僅在公交車上大打出手,還爲此進了派出所,傷人一方被處行政處罰,受傷一方則請假休養數月。隨後,傷者又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紅橋區法院日前經審理,判決被告擔責七成,賠償原告8800餘元。
本市女子趙某與韓某均系年輕白領,2011年4月4日19時25分,二人分別乘坐上一輛879路公交車。據趙某稱,當公交車行至紅橋區洪湖裏附近時,趙某在前韓某在後,韓某衝着趙某頭部咳嗽若干次,趙某回頭與其理論,韓某惱羞成怒用隨身攜帶的手包砸向趙某前額,雙方隨後爭執衝突,造成趙某前額部、腰部、腿部受傷,所戴眼鏡也被損壞。事發後趙某到醫院就診,自行支付了醫療費用。後經公交派出所立案,對韓某給予行政處罰的處分,但雙方一直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趙某爲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韓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1萬餘元。
針對趙某的訴求,韓某提出,事發時,韓某母親並排坐在趙某的旁邊,當時韓某咳嗽了幾聲,趙某說“你別衝着我咳嗽”,韓某說“我沒衝你咳嗽”,然後趙某打了韓某一耳光,韓某母親在勸架過程中,趙某又打了韓某母親的臉部。韓某看到母親被打,就伸手去攔趙某,接着雙方就發生了身體衝突。韓某認爲其行爲屬於自衛,且其與母親身體也受到了傷害,所以不同意趙某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後,原告經公安部門指定至醫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爲“額部外傷、頭面外傷、腰部外傷、腿部外傷”等症,醫院建議原告休息至2011年7月9日。其間,原告自行支付醫療費1500餘元及交通費300餘元。公安機關於2012年5月30日對被告作出了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同時,法院查明,原告請假休養92天,單位扣發其工資10500元。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糾紛系原、被告不能冷靜理智地處理問題所引發,雙方對事情的發生均有過錯,原告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並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證據,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範圍共計1.2萬餘元,韓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8800餘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