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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去年10月以來東湖區法院受理4起非法採礦案,追繳違法所得千萬元
本報訊記者汪清林文聶俊鵬圖3月29日,東湖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採礦案,判處該案周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近900萬元。法院一審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通過改裝贛南昌貨1180號乾貨船,在未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僱傭並指揮他人操控該船在贛江河段非法採砂。
非法採砂獲利800萬元
據記者瞭解,根據周某的指派,被告人塗某、郭某、陳某、付某、陳某某分別負責船隻管理、駕駛、維護、採砂、運砂、卸砂等工作。3年期間,周某非法採砂共計49萬餘立方米(18元/立方米),並以新建縣某材料有限公司名義出售砂石給江西某建設有限公司用於生產混凝土,違法所得800多萬元。
經省國土資源廳和南昌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周某非法採礦497146.29立方米,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共計8948633.22元;塗某、郭某、付某、陳某、陳某某參與非法採礦59029.35立方米,破壞礦產資源價值1062528.3元。
另查明,2012年5月8日,該船因非法採砂被南昌市水政監察部門行政處罰1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6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周某系船主且組織指揮他人進行非法採礦,系主犯。塗某、郭某、付某、陳某、陳某某受僱傭進行非法採礦,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
4起非法採砂案涉案人達32人
據瞭解,2012年10月以來,東湖區法院共受理非法採礦系列案4件,涉案嫌疑人32人。這些被告人均是將貨船自行改裝爲吸砂船,未經批准在贛江河段非法採挖砂礦,然後予以銷售牟利,造成礦產資源不同程度損失。
東湖區法院對4案均已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分別判處32名被告人5年6個月至7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萬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金,共追繳違法所得10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