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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方證券)破產清算程序。該案共審覈各類權利申報2132筆,確認普通破產債權204.97億元,處理衍生訴訟332宗,處置各類資產137億元,清償債權133.07億元,整體分配比例達64%。
該案是中國證券公司破產案中規模最大、新類型問題最多、法律關係最複雜的,深圳中院採用了多項創新做法——關聯公司合併清算、重倉股票實物分配、破產財產記賬式提存、書面召開債權人會議等,屢創先河,並由此確立爲此類案件處理的“規矩”。最高人民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均對此給予高度評價。
中國證監會相關領導評價說:“南方證券破產案創造了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的豐富經驗和諸多創新,是審理證券公司破產案件的標杆。”
深圳市主管副市長批示:“南方證券破產清算一案涉案金額之巨、法律關係之複雜在我國以往處置同類案件中屬罕見。深圳中院及有關工作人員克服重重困難,爲案件的最終審結作出了重大貢獻,應予以肯定和表彰。”
創新一:
關聯公司合併清算
南方證券曾是中國證券公司的“龍頭”,一度在中國資本市場叱吒風雲。它的破產涉及到十幾萬股民、數百億債權,也是國務院部署的全國證券公司風險綜合治理的重頭戲。
深圳中院是全國最早成立專門破產審判業務庭的法院,對南方證券破產案高度重視,組成五人合議庭,並指定分管副院長親任審判長。2006年8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南方證券破產還債,同時指定成立破產清算組。
南方證券債務規模大,409家債權人申報的普通債權金額達342億元,經審覈確認的普通破產債權204.97億元。而南方證券自身賬面資產並不多,但是因爲出於操縱股票、逃避監管等目的,南方證券註冊了“空殼”公司,還利用大量其他企業或個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這部分財產纔是南方證券財產的大頭,權屬尚有待確認。
最典型的代表是華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華德)與上海天發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天發)。長期以來,這兩家公司的客戶都認爲自己是在與南方證券做交易,這兩家公司的債權人也向南方證券申報債權。經調查,華德、天發與南方證券存在高度關聯關係,資產、賬冊、管理人員均存在混同。如果分別破產,勢必造成資產權屬無法釐清,債權人利益無法得到維護,也必然影響清算的效率。合議庭提出一個思路:分別宣告上述兩關聯公司破產,同時與南方證券破產案合併清算。
這無疑是一個大膽的設想,但存在兩個障礙:其一,雖然與南方證券高度關聯,但是天發、華德畢竟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在法律上能與南方證券合併破產清算嗎?其二,兩家公司分別在上海、南京註冊,深圳中院能否管轄兩家公司破產案件?
合議庭經過研究論證,華德、天發是南方證券的殼公司,系由南方證券完全控制的融資平臺,三家公司的合併清算符合法律原則,也是公平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必要之舉,遂將上述兩公司納入南方證券合併清算的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並且指定天發、華德的破產清算案交由深圳中院管轄。
2007年3月21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華德、天發破產還債,並裁定兩案與南方證券案合併清算。
華德、天發與南方證券的合併破產清算,突破了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有利於徹底解決證券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提高了清算工作的效率,也節約了清算人力和費用資源,更好地維護了廣大債權人的利益。
這一做法不僅被隨後福州中院審理的閩發證券破產案以及深圳中院審理的漢唐證券破產案所借鑑,還作爲創新成果被破產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所吸納。
創新二:
破產財產的記賬式提存
南方證券在第一次破產財產分配時,未了訴訟所涉債權額數十億。而依照法律規定,在破產財產分配時,應當將涉訴未決的債權分配額進行提存。
“當時,南方證券可供分配的財產才70億元左右,如果提存40多億元,債權人的清償率就非常低,效果很差。”破產清算組組長說。
在僵局面前,破產清算組提出了“記賬式提存”的設想,即不爲上述未決債權實際預留相應分配款項,只是記錄在賬。如果提存債權得到確認,則以後續變現的破產財產按分配比例清償。
合議庭反覆查閱案卷材料,對相應的證據材料進行梳理分析,認爲該涉訴債權並不是對南方證券享有的真實債權。再加上南方證券後續破產財產遠大於應當提存的分配款,不會實際損害到未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下轉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