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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大訴訟法的修改對檢察執法理念的影響
在中國古代,把“檢”和“察”連用,則有“監督、檢查是否嚴格遵行命令”之意,如《資治通鑑.
唐紀八》所載:“國家本置中書、門下以相檢察,中書詔諭或有差失,則門下當行糾正”。可見,在中國古代已經出現“檢”和“察”兩個字合爲一起,構成“檢察”一詞並進行使用的情況。在漢語中,“檢察”的“檢”是“考查、察驗”和“約束、制止”之意;“察”是“細看、詳審”和“考察、調查”之意。可見“,檢察”一詞,既指檢視察驗,又指檢舉制止,它具有監督之意。根據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無論從檢察含義還是現有法律規定,檢察院與監督有着密切的關係,檢察執法理念很多時候被等同於監督執法理念。信息高速發達的今天,文化理念往往在激盪的碰撞中而不斷的修正。隨着世界範圍內的文化交流,先進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對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並且逐漸成爲我國現代法律文化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此次,兩大訴訟法的修改,立足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和民事政策,着力解決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強化了刑事訴訟法在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方面的功能,使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得到進一步彰顯和落實;此次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審判監督程序方面做了較大幅度的調整,突出加強了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監督權,讓監督落到實處,從實處保障法律的公平正義。由此可見,受兩大訴訟法修改的影響下檢察院的監督角色已經開始向更具有民生意義的保障角色轉換,它更加突出對公民的人權,人身權、財產權的保障,這種角色的轉變是中國司法人性化的具體體現,是檢察機關走出第三者旁觀監督走向羣衆的進步,是檢察機關執法理念從純粹的監督而向保障和服務的突破。
作爲憲法賦予監督職能的檢察人員,應該及時轉變檢察執法理念,用現代化的執法理念改造自己的思想,並將其用到檢察執法實踐活動中。檢察執法理念,是檢察人員在實踐中積累所形成概括性印象。執法理念決定執法效果,執法理念的統一有利於我們檢察人員在具體辦案過程中清晰認識、有的放矢。在檢察實踐法律活動中,當檢察人員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時,在缺少專門的法律明文規定和司法實踐指導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必要的探索,必須做到理念先行。只有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檢察執法活動才能維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
一、新刑訴以“人權”爲抓手,從監督邁向保障
在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機關執法理念的轉換集中體現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這也是此次“小憲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爲貫穿刑訴法始終的一條主線,這意味着有效打擊犯罪與依法保障人權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精神實質,這也將成爲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法機關必須面對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制度關係到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明確寫入刑事訴訟法,更有利於充分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有利於進一步體現我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視,也有利於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一憲法原則。檢察機關作爲法律監督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其根本任務和要求。這一原則的寫入更加有利於檢察機關嚴格執法,以及在偵查直接受理過程案件、批准、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統一正確實施過程中,全面貫徹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我國傳統的法律監督理論習慣於直接依據憲法的規定,從功能上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角色,定位爲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但這一定位只能概述檢察機關與其他國家公權力機關之間的關係(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律關係),卻無法正確闡釋檢察機關與被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檢察機關與被告人之間究竟應當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呢?本次刑訴法修改“人權保障”條款的入法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檢察機關與被告人之間是權利保障關係,即,在被告人面前,檢察官並非高高在上的“監督官”,而是“俯首甘爲孺子牛”、負有保障被告人權利的責任和使命的“保民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強調檢察官的“保民官”身份,與其說是我國檢察制度的獨創性發展,毋寧說是對歐陸法系檢察官角色的理性迴歸。衆所周知,現代檢察官制度,乃“法國大革命之子”及“啓蒙的遺產”,歐陸法在創設檢察官這一角色和制度時就賦予其一項重要的功能:守護法律,使客觀的法意志貫通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而所謂客觀的法意志,除了追訴犯罪以外,更重要的是保障民權。強調檢察官的“保民官”角色和身份,首先必須釐清檢察機關“監督官”與“保民官”這雙重身份以及“法律監督”與“人權保障”這兩重功能之間的邏輯關係。從法理上講,“法律監督”與“人權保障”本身應當是兩位一體的關係:一方面,客觀上兩者經常是等效的,檢察機關監督、糾正了公權力機關的違法濫權行爲,同時也就保全、救濟了因公權力濫用而受損的個人權利;另一方面,“人權保障”是實施“法律監督”的目的,“法律監督”是實現“人權保障”的手段。法律監督,並非檢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能的終極目的,說到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目的還是爲了保障人權,因此,檢察機關必須走出傳統的、單一的“監督官”的角色,自覺將保障人權作爲自身行使職權、履行職能的目標和目的,勇敢地承擔起“保民官”的新角色和新使命。
二、新民訴從純粹民事審判監督向保障監督邁進
社會的進步必然推動理論的改革與發展,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在國家的法律體制和司法程序中,民事審判權具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的雙重屬性,其根本目的是爲了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而賦予檢察院的民事審判監督權因屬於外部監督,所以相較於法院啓動重申的內部監督更具有補救性、權威性以及可信任度。
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民主法治的不斷推進,此次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審判監督程序方面做了較大幅度的調整,突出加強了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監督權,落實了檢察院對於法院民事審判的監督職能,維護了審判的結果的公正性,保障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從審判監督範圍上落實保障監督職能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審判是法院裁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確認或創設、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活動,它涵蓋民事訴訟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別程序以及破產程序、海事訴訟程序等。目前,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的民事審判監督範圍涵蓋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審理的審判活動,涵蓋了絕大部分法院的審判活動,最大範圍內用檢察院的監督保障職能維持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權益。
另外,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將民事調解納入了審判監督的範圍,將抗訴對象和發出檢察建議書的對象由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擴大到法院作出的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的民事調解書。將調解書納入監督範圍,並且明確是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的調解書。這是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一方面強調了檢察院作爲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的公益性。另一方面限定範圍也避免了國家權力對公民之間權利的過多介入,尊重意思自治的民法準則。
(二)、從審判監督方式上改進監督保障職能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由此可以發現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監督權應該是法理上的全面性法律監督。實踐中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審判監督權的方式是多樣的,包括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受理申訴、抗訴和參加執行以及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的審委會等方式,其中最經常使用的是檢察院行使民事審判監督權的方式主要是對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和發出建議書。抗訴作爲目前檢察院行使民事審判監督權最爲有效和最多被採用的方式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可操作性。按照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的規定,上級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還增加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的民事審判監督方式。不管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抗訴還是地方各級檢察院對統計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都一定程度上改進了以前民事審判監督滯後性、無力性等缺點,發揮了民事審判監督的財產和人權保障作用。
在以後的司法推進過程中可以考慮進一步協調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的業務合作關係,建立民事審判的檢調對接機制,在審判前和審判中更好的發揮檢察院監督對法院民事審判的作用,促進民事檢察監督與法院再審工作的良性互動,集中司法力量,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
三、立足兩大訴訟法修改,更新執法理念,促進執法效果
兩大訴訟法的修改是時代的呼喚,是無數法律人心血的結晶,它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有利於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作爲一名符合時代要求的合格檢察幹警應該順應時代更新執法理念,促進執法效果,保障法治社會建設。新時代的執法理念還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更新完善。
(一)立足法律監督,發揮檢察保障功能,服務社會
作爲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要樹立法治理念,堅持從服務人民和經濟社會發展這和大局開展各項工作,只有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以及堅持從大局出發,才能更好的化解社會矛盾,踐行“檢察機關和幹警依法履行職責的根本目標是保障和服務大局”。工作中,要牢固樹立大局觀念和正確執法理念,按照黨和國家總體規劃開展工作,從指導思想上跳出純檢察純辦案的圈子,把檢察工作放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去謀劃、去部署、去落實,不斷推出服務經濟發展的新舉措、新辦法。”要堅決防止和糾正單純業務觀點,防止和糾正孤立看待檢察工作。單純地追求執法的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與大局意識的樹立,容易引起社會矛盾的產生,嚴格依法辦事如若偏離了實際,以偏概全,則會引發上訪纏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產生。所以,檢察執法權的行使要把握住保障民生這個大局意識。
(二)樹立預防爲主的意識
要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執法理念還應灌注預防意識,這也是執法理念更新的一個方面。對於一些比較容易產生矛盾的案件要做好訴前的調解和解工作,從源頭上減少導致執法三個效果相互牴觸的發生概率。“應當明確的是,端正執法思想,更新執法理念,實現執法公正是檢察機關一項長期的任務,不可能一勞永逸。伴隨着時代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檢察機關執法思想的內涵需要不斷創新,不斷注入新的內容,保持與時俱進的品質。我們相信,伴隨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理論和實踐的不斷深化,檢察機關自覺爲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思想、理念和作用也會不斷得以強化,從而實現檢察工作的新進步、新成效、新跨越。”預防工作的開展需要多種新型工作機制工作方法的探索與總結。例如在與經濟建設直接相關和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檢察執法機關要做好訴前調解。對於一些易出現三個效果相矛盾的案件,執法者應多做調解溝通工作,充分運用訴前調解化解矛盾,使當事人息訴服判,不要久拖不決,激化社會矛盾。對於此類案件應當在源頭上做好預防工作。
(三)要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社會矛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是社會的進步,是法治社會建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包括檢察院在內的法律人是否具有合格的解決社會矛盾的執法理念的判斷標準是三個效果統一,即通過法律解決的社會糾紛和矛盾是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以及他們三者是否是統一的。只有這三者充分融匯在每一個執法者的執法理念中,整個國家的法治理念纔是良性和可發展的。在這三者中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礎,實際上執法機關的執法的過程其實是法律試用的過程。實現每一起案件的法律效果就是力爭通過法律適用,使法的秩序、效果、平等、正義等基本價值得以實現。因此,樹立和培養正確的執法理念應貫徹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以程序爲保障的司法原則,在執法工作中真正做到、證據充分、定性準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對於長久以來形成的不科學的辦案價值觀,諸如重追究、輕人權,重實體、輕程序,單純辦案等觀念都要堅決予以克服。其次,必須堅持以政治效果爲原則。政治效果是通過法律適用的執法活動,使得國家意志得以實現。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檢察機關工作鮮明的政治性。最後,必須堅持以社會效果爲終極目的。社會效果是通過法律實施,得到社會成員的廣泛認同。檢察機關的執法社會效果,最根本的是要看是否對廣大人民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對先進文化起到弘揚作用。目前,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是是改革發展的基礎,也是人民羣衆的共同心願。我國正處於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維護社會穩定發展的任務相當艱鉅。檢察執法機關必須不斷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順應現代化執法理念的要求,積極樹立服務大局、預防爲主的意識,以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執法的現代理念武裝頭腦,努力實現執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三者的有機統一,服務好社會發展的大局。(王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