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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作法院審理依據嗎
上週,因爲我工作日中午陪客戶吃飯時醉酒,單位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把我開除了。請問律師,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爲法院審理案子的依據嗎?讀者:王海
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綜上,如果你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全體員工公示,該規章制度就可以作爲法院審理的依據。
天津國鵬律師事務所李寧靖春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