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
趙某系原告王某的丈夫。2012年12月,趙某從外地返回重慶老家,爲慶祝久別重逢,被告張某、鄧某、李某三個好朋友邀請趙某一起就餐喝酒。被告張某等自備了52度白酒兩瓶、紅酒兩瓶。趙某本來不勝酒力,但在好友的勸說下,仍頻頻舉杯。兩瓶白酒與兩瓶紅酒全部被四人喝完。隨後,鄧某又讓飯店老闆上啤酒,四人又繼續喝下了大量啤酒。當晚10點左右,趙某醉得趴倒在桌子上不省人事,後被送往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搶救,但最終因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醫治無效死亡。2013年1月,原告王某以三被告相邀趙某飲酒,席間因三被告頻頻勸酒,且在趙某已經喝醉的情況下仍向其勸酒,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趙某死於酒精中毒爲由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分歧】
司法實踐中,對於因過度飲酒引發的生命健康傷害,共同飲酒人是否應當給予賠償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爲,趙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大量飲酒產生的後果也有充分的認知,故應當對自己的行爲承擔全部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爲,三被告明知趙某不能再喝仍繼續勸酒,導致趙某酒精中毒死亡,三被告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故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評析】
如何界定共同飲酒人的“合理注意義務”?雖然人們的飲酒習慣以及體質差異造成每個人的身體對酒精產生不同的反應,但飲酒過量會致人體健康受損乃至死亡應是一般人的常識。這種常識在具體糾紛中就構成當事人雙方“合理注意義務”的主要內容。
共同飲酒人如果違反了“合理注意義務”,則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對受害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的分配比例又該如何劃分?
筆者認爲,當事人的責任比例應當按照雙方安全注意義務的比例來分配。飲酒作爲一種自由行爲,飲酒人在醉酒以前處於清醒狀態,其對是否應當飲酒及飲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斷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陷入喪失控制和判斷能力的狀態主要是由飲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對防止飲酒過度引發損傷負有主要安全注意義務的應當是醉酒人本人,其應當承擔因自己沒有盡到該義務導致醉酒死亡的主要責任;而共同飲酒人對防止飲酒過度引發損傷負有次要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作爲共同飲酒人在趙某已經喝醉的情形下,不但沒有及時勸阻反而加劇勸酒,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其行爲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