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聯合發佈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與1998年出臺的司法解釋相比,盜竊罪的三個起刑定罪數額標準均有所提高。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