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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周東輝通訊員/劉盛雄李俊傑)僅因在飯店吃飯時感覺被人瞪了一眼,便覺得被欺負了,糾集幾名同夥持西瓜刀將包括“瞪人”的受害人在內的四人砍傷,其中“瞪人”的受害者傷勢最重,達六級傷殘。近日,清遠市清新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砍人者阿輝和阿濤(均系化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2年9個月,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尚未滿16週歲的阿輝從小不喜歡讀書,初一的時候就因成績太差而輟學了,此後就終日與一些不良青年廝混在一起,養成了好勇鬥狠的性格。2011年7月11日,阿輝和朱某南(另案處理)到清新區某飯店吃飯,吃到一半,阿輝突然覺得旁邊有人老盯着自己看,發現原來是飯店的一名服務員,自己並不認識他。阿輝心生不忿,停下筷子,惡狠狠地跟該服務員對視,隨即站起來準備打服務員,但該服務員很快被同伴拉開了。平時只有自己對別人兇,今天被別人瞪眼對視,阿輝感覺自己被欺負了,他怎麼也咽不下這口氣,於是馬上打電話給陳某清(另案處理),說自己被別人欺負了,想要報仇。
於是阿輝便叫阿濤去超市買了四把西瓜刀,與陳某清、朱某南一起來到清新區某飯店,持刀追砍在門口聊天的四名被害人,阿輝一眼就看見了與自己對視的“仇人”阿葵,於是和朱某南兩人一起衝上前去“照顧”他,持刀輪番砍向阿葵,致四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傷後,阿輝等四人才一鬨而散。四名被害人中阿葵損傷程度爲重傷,達傷殘六級,兩人爲輕傷,還有一人未達輕傷程度。後阿輝因駕駛盜搶車輛被公安民警調查時主動供述了本次故意傷害行爲。
清新區法院認爲,阿輝與阿濤結夥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六級傷殘,二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阿輝能主動交代故意傷害的罪行,其行爲可視爲自首,且犯罪時未滿十六週歲,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本案因阿輝是主犯,且有串供行爲,應依法予以懲處,阿輝和阿濤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2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