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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臺建林通訊員李珍珍《陝西省實施〈地名管理條例〉辦法》近日施行。辦法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徵,堅持相對穩定、名副其實、雅俗共賞、規範有序、易記好找和尊重羣衆意願的原則。一般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據陝西地名專家趙林介紹,辦法規定“不得使用外文譯寫漢語地名”。辦法明確指出地名名稱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地名不得使用外文譯寫漢語地名;一般不得以人名作爲地名,但是歷史遺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和外國人名、地名來命名地名;新建和改建的城鎮居民區、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確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層次、序列、規範的要求予以命名。同時要求對有損國家主權和尊嚴、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庸俗、影響社會和諧的地名,應當更名。並且對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或者形、音、義不統一的地名,應當確定一個標準地名。
辦法對於擅自移動、遮蓋、損毀地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設置標誌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視情節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