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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十八大·聚焦公正司法本報記者徐偉
2013年1月底,重慶市羅家村四、五社的村民羅某、曾某等7人被檢察機關宣佈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因情節輕微決定不起訴,其餘參與該案的21名村民不以犯罪論處。
得知檢察院的這個決定時,對村民境遇充滿同情的基層鎮村幹部豎起了大拇指,認爲“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決定考慮了涪江兩岸老百姓的訴求,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二處處長陳璋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該案的辦理適用了該院近年推行的“三步走”涉衆型刑案辦理辦法。
2011年10月到2012年3月,羅某、曾某等人多次組織當地村民向在涪江中採砂的採砂船船主強要“資源費”、“協調費”。他們攜帶鉗子、螺絲刀、扁擔等工具強行登上採砂船上進行威脅。船主們每次總得拿出少則一兩千、多則三五千元后,才能將採砂船開走。警方介入後,羅某等11人、曾某等17人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立案調查,涉案金額達10.13萬元。2012年10月,當地檢察院就該案的處理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衆型刑事案件,涉案人數達28人,而且犯罪嫌疑人都是同一個村的村民。特別的是,涉嫌的敲詐勒索行爲不僅是由社員大會通過的,而且涉案金額也是全體社員分配。換而言之,這是兩個沿江村社的集體行爲。
“作爲涉衆型案件,該案深層次上是河砂的資源之爭,如果簡單處置,不僅不能化解矛盾,還會讓雙方皆輸——採砂船主無法獲利,村民對抗耗費時間精力。”承辦檢察官王美玉說。
按照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關於辦理涉衆型刑事案件的規定,公訴部門檢察官先後多次到當地走訪,與相關政府部門、多名採砂船主和鄉鎮基層幹部開展座談。他們瞭解到,不僅在羅家村,在其他村社也存在類似情況,江岸村社的社員參與面廣,需要疏導,在處理上更應當體現寬嚴相濟政策。
2012年12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專門針對此案召開檢委會。承辦檢察官王美玉就審查和走訪調查情況作了詳細彙報。經過討論,該院檢委會作出決定,認定砂船採砂造成村民利益受損是事實,相關部門處理方式簡單,沒有照顧慣例和村民的相鄰權,村民的訴求具有合理性,但採取的方式過激。 >>下轉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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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兩次到當地召開協調會,敦促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進一步宣傳物權法相關知識,加強對採砂船的監管,保障沿江村民的合法權益。在檢方的積極推動下,目前,沿江部分村民已停止與採砂船的對抗。
“涉及羣體利益的涉衆型刑事案件,往往背後有深層次的原因,若處理不當有觸發羣體事件的可能。爲確保公正司法,體現寬嚴相濟政策,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建立了‘三步走’涉衆型刑案辦理機制。”陳璋劍說。
“三步走”的具體流程是:首先啓動風險評估機制,在受理此類案件後,承辦人即對發案背景、案件社會影響、媒體報道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瞭解,擬寫風險評估報告,對案件的不穩定因素進行預測、預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其次啓動矛盾化解機制,對於罪行較輕的涉衆型案件,積極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促進和解,對於較困難的被害人主動開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修復社會關係。再次建立與基層黨委、政府的聯合處置機制。對於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涉及制度執行、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積極與當地黨委、政府溝通協調,綜合運用司法、行政手段,合力解決案件善後問題,從源頭上消除發案隱患,確保案件處理的社會效果。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於天敏告訴記者,在處理涉衆型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應當準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爲此,一是要進一步樹立寬嚴相濟意識。二是要進一步研究各類案件的寬嚴標準。更重要的是要善於綜合運用寬與嚴兩種手段,做到寬嚴有度、不枉不縱,體現寬嚴相濟、公平正義的要求。
據瞭解,2012年至今,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共辦理轄區涉衆型刑事案件11件,目前90%的案件已實現案結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