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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重的鉤機轉動着履帶,揮舞着鐵臂,3600餘輛電動車被悉數摧毀!對於深圳啓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並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怎能被銷燬?對此,深圳交警局迴應稱,銷燬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並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根據深圳市公安局統一部署,上個月全市啓動了“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寶安警方於3月27日在福永、沙井、石巖等多處公安扣車場,對2013年以前查扣的非法營運、無牌無證及涉案電動車進行銷燬。然而,民間組織諸如廣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對此表達了不同看法,已經形成相關請願書並請企業和市民代表們簽字,近日將遞交至廣東省有關部門。
“市民的財產,怎能銷燬?!”廣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深圳聯絡處主任楊華說,不贊成執法部門對扣押的電動車進行銷燬的做法。他認爲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市民的財產不能銷燬,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徐靜律師認爲,電動車如果違規使用,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進行罰款或暫扣,但不能沒收,因爲電動車並非像毒品一樣的違禁品。其在深圳不能開,不見得在其他地方不能開。對於交警部門查扣的電動車長時間無人來領,可依法拍賣,但不能進行銷燬。
對此市交警局4日回覆稱其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依法處理。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此類車輛,均在履行公告手續、登記造冊後移交市、區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昨日有關部門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記造冊等手續證據。
延伸
深圳“限電令”或將修改
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車重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上路,這是目前深圳交警的執法依據。廣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深圳聯絡處認爲此“限電令”存在瑕疵。一是時間上的瑕疵:現行電動車國家標準GB17761~ 1999是1999年實施的,至今已經10多年,而有關規定電動車標準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二是GB17761~199並未將車重超過40公斤列爲否決項。
上月底,中消協和國際銅業協會舉行的“電動自行車消費大家談”公益活動上傳出消息:修訂長達11年之久的電動自行車國家強制標準有了最新進展。電動自行車的新國標有望於今年年內出臺,對最受關注的車速擬從現行的最高20km/h提高到26km/h的設計車速。另外,即將出臺的新國標還對助動型電動車進行了新定義:整車重量限定爲50公斤(不含電池)。廣東省自行車電動車行業協會深圳聯絡處主任楊華認爲,其會加速擊碎目前深圳“超過40公斤不能上路”的限電規定。本組稿件據《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