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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馬女士在一年前購買了一套某高檔住宅的四室二廳住宅一套,價格爲200萬元。馬女士按約定繳納了購房款後,該房地產公司卻未能按照約定辦妥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售房手續,鑑於房子尚未居住,馬女士在多次向對方問詢無果的情況下要求退房。馬女士還同時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對此,房地產公司認爲,沒有能夠如約辦妥相關手續責任不在己,而是由於相關部門延遲辦理而造成的,所以拒絕馬女士的以上兩點要求。事後,馬女士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而房地產公司卻認爲馬女士的請求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拒絕出庭。
◎仲裁說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表示,首先馬女士的請求屬於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爭議。在馬女士按約交付購房款後,房地產公司未能提供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意即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時交付房屋按約進行所有權轉移,屬於根本違約,因違約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因此馬女士的請求並沒有超出原合同約定的仲裁範圍,是屬於仲裁範圍的。其次,如果房地產公司不願參與仲裁,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或進行訴訟。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