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適應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對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和聯合其他單位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檢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單獨制發的11件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