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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阿君和婷婷(均為化名)發生了婚外情。因要求阿君離婚不成,婷婷將阿君8歲的女兒小君扔到河裡溺斃,自己也隨後跳河自殺。事後,小君家人認為學校對這一悲劇負有監管不力的過錯責任,要求校方賠償。前天,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校方對於小君遇害並不存在過錯,依法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
先丟女孩落水 她接著跳河
去年6月11日,梅州蕉嶺縣城的溪峰河河堤兩岸站滿了圍觀的群眾。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救援人員趕到現場,放下防洪閘門進行打撈。據現場群眾反映,上午11時多,一個小學一年級女孩放學後被一外穿紅衣服的少婦接走,隨後被這名少婦扔進攔河電站蓄水區,這個少婦跟著也跳進了河裡。兩人先後被打撈上來,經醫護人員確認,兩人均已死亡。
曾揚言弄死情夫女兒
經調查,跳河少婦婷婷與被害女孩的父親阿君有情人關系已經3年。期間,婷婷曾要求阿君離婚並與其結婚。3年時間裡,阿君常常帶著女兒和婷婷一起吃飯,有時這個“阿姨”也會給女孩買點小禮物。
隨著時間的推移,婷婷越來越不甘於“小三”的地位。事發前一晚,婷婷約阿君見面,但阿君避而不見。當晚10時,婷婷來到阿君家中鬧事,阿君的父親不堪其擾,打電話報警。由於沒有見到阿君,婷婷怒火中燒,發短信給阿君,威脅要弄死他的女兒。
學校門前的監控視頻顯示,6月11日上午11時,婷婷來到學校門口等候放學回家的小君。看到“阿姨”來接自己,小君還高高興興地叫了一聲“阿姨”。婷婷帶著小君走出校門,往溪峰河攔河電站蓄水區域方向走去……
法院認定學校無須賠償
由於凶手已自殺,小君家人認為校方管理有漏洞,以致自己的女兒在上學期間被凶手輕易帶出校園並殘忍殺害。去年8月,小君父母一紙訴狀把校方告上蕉嶺法院,要求校方賠償各項損失25萬多元。
該案去年9月開庭,蕉嶺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已盡到管理責任,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小君家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梅州中院審理認定,小君放學後在校外遭第三人侵害造成的損害後果與校方不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阿君主張由校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於法無據。(記者/戎明昌 通訊員/黃義濤 陳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