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年輕夫婦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女方激憤之下,竟持刀殺死丈夫。事發後,女方被判刑入獄。男方身後遺產分割引發爭議。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女方因殺害被繼承人已喪失繼承權,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在析產後,由男方父母和女兒依法繼承。
據魏華的父親魏忠稱,魏華死亡後,鄭鈺的父母從銀行取走了魏華名下存款及利息共計2.5萬餘元,魏華還遺有公積金2.1萬餘元、存款1.1萬餘元及若干利息。魏忠認爲,鄭鈺因殺害魏華已喪失對死者繼承權,根據鄭鈺與魏華於2008年10月對各自工資用途進行的約定,魏華在銀行的工資存款系其個人財產,爲此,魏忠和魏華的女兒甜甜一同起訴要求繼承這部分遺產。
針對該訴求,被告鄭鈺辯稱,其丈夫魏華死亡時確有存款和公積金,但並不清楚具體數額,對此,鄭鈺要求依照繼承法規定進行繼承。鄭鈺的父母作爲本案的第三人也表示,2011年初,二人經鄭鈺同意共取出魏華名下10筆存款,本息共計2.5萬餘元,二人從中拿出9000餘元給鄭鈺交納了兩年的養老保險,其餘用於鄭鈺服刑期間的生活費。這筆錢屬於鄭鈺與魏華的共同財產,應當依法繼承。
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二原告及第三人高某(魏華之母)爲死者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被告鄭鈺雖也爲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根據其殺害被繼承人的犯罪行爲,已經喪失了繼承權。被告與魏華2008年10月10日簽訂的協議,只是對各自工資的支配及用途進行的約定,並非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因此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在銀行的工資存款系其個人財產,法院不予支持。被繼承人魏華死亡時遺留的存款及公積金,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視爲夫妻共同存款,應以先析產後繼承的原則處分,即被告先分得5.8萬餘元的50%份額即2.9萬餘元,鄭鈺父母取走的2.5萬餘元歸被告鄭鈺所有,故鄭鈺再分得3700餘元,其餘部分由二原告和第三人高某依法繼承,鑑於原告甜甜尚年幼,被告作爲撫養人目前正在服刑,無能力盡撫養義務,甜甜生活有特殊困難,故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鄭鈺析得魏華公積金賬戶存款3700餘元,鄭鈺父母取出的2.5萬餘元歸鄭鈺所有,兩項共計2.9萬餘元,作爲其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魏華公積金賬戶存款1.6萬元分別由魏華父母各繼承8000元,該賬戶的餘款及魏華名下其他存款及利息由甜甜繼承。(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7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23日,本市女青年鄭鈺與丈夫魏華因瑣事發生爭執,一番激烈爭吵後,兩人開始廝打,隨着矛盾不斷升級,惱羞成怒的鄭鈺拿起家中的水果刀刺向魏華胸部。經搶救無效,魏華於當日死亡。2011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鄭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