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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案情摘要】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1986年11月1日成立,其企業名稱及“天津青旅”的企業簡稱經過多年的經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較高知名度。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通過Google和百度搜索引擎鍵入“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或“天津青旅”搜索所得第一名均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鏈接。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認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惡意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故提起訴訟。
【法院認爲】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企業名稱及“天津青旅”的企業簡稱經過多年的經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較高知名度。“天津青旅”作爲企業簡稱,已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之間建立起穩定的關聯關係,具有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依法予以保護。未經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許可,涉訴網站及其推廣鏈接與贊助商鏈接中擅自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足以使相關公衆在網絡搜索、查詢中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權益,該擅自使用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作爲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同業的競爭者,在明知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企業名稱及簡稱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及簡稱,行爲明顯有借他人之名爲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意圖,主觀惡意明顯,故其在承擔停止侵權責任的同時,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於1986年開始經營境內、外旅遊業務,其企業名稱及“天津青旅”的企業簡稱經過多年的經營、使用和宣傳,已享有較高知名度。“天津青旅”作爲企業簡稱,已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之間建立起穩定的關聯關係,具有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對於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併爲相關公衆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的簡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將“天津青旅”視爲企業名稱與“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共同加以保護。
未經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許可,涉訴網站及其推廣鏈接與贊助商鏈接中擅自使用“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及“天津青旅”,足以使相關公衆在網絡搜索、查詢中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的合法權益,該擅自使用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應予制止,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