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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論衡之公民問政
□木須蟲
近日,公安部信訪辦公室就網友提問作出公開回應。公安部稱允許公民直接考駕照,但學車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有網友質疑新規駕考通過率太低不合理,官方稱將根據公衆意見優化駕考。(4月12日《新快報》)
的確,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申請駕駛證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但是從駕照考試的程序來看,必須要有培訓的經歷。換言之,參加駕考即便是“無師自通”也不行。並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同時,“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
問題的核心是公民駕考能不能繞過駕校?顯然,現有的構架內是不可能實現的,沒有取得培訓資格的私人教學不合法,並且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解禁個人培訓資質審批,如此,個人培訓便被排斥在市場之外,公民駕駛培訓並沒有充分的選擇權,所謂的駕照“直考”不過是張“空頭支票”。
儘管法律沒有規定報考駕照必須通過駕校培訓,但在很多地方,駕駛培訓更多地爲駕校所壟斷,甚至一些地方性的法規,還將駕校培訓列爲考駕照報名的必要條件,駕校設立條件的高門檻,以及部分駕校爲交警部門所屬,事實上形成了抵禦市場競爭的規則壁壘。其所形成市場壟斷的負面影響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便是公民的選擇權的缺失,相應畸生出收費高、質量差,以及看人辦班和收錢的弊端,給相應的社會管理製造了不小的壓力,也給公民學車考駕照帶來了很大的負擔。
駕照“直考”一家說了不算,立法本有的善意,在實施過程由於部門行政條塊分割,被既定的利益所掣肘,反映出公共管理對市場干預過度、管得過死,譬如很多地方駕校培訓供不應求,而另一方面“黑駕校”屢禁不絕,相反並不利於社會秩序。市場的問題更宜交給市場解決,具體到龐大的駕駛培訓需求,具有資質、責任明確、小而靈活的駕駛培訓組織與個人,更能夠滿足不同羣體培訓的需要。並且,也不影響社會秩序,尤其是公共安全。
比如,過去駕駛管理寬鬆的年代,拿駕照就是靠“師徒”的培訓。從現實的合理性來看,允許個人獲取培訓資質帶“徒弟”,不僅符合市場需要,還可以擴大一類職業,同時,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爲上位法的立法本意,作爲下位,更宜在具體的資質管理中,逐步降低門檻,完善資質認定方式與程序,並在駕照報考中實行駕駛培訓師簽名制。顯然,駕照“直考”不能只是串解法律條文,而是實實在在轉變公共管理方式,更多地運用法律、法規來調節社會關係,收回行政權力伸得過長的手。
木須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