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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近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召集下,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交管局、保監局召開《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同命同價”條款修改專題論證會。今年下半年,新修訂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出臺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金“同命不同價”有望成爲歷史。
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根據公安交管和保險部門覈算,一名有勞動能力的城鎮人口遭遇車禍死亡,他有可能獲得32萬至35萬元死亡賠償金,而一名同等壯年的農村勞動力死亡則僅能獲得12萬元賠償金。
今年初,寧夏永寧縣發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死亡人員張某系非農業戶口,而李某則是農業戶口,在死亡賠償計算中,張某的死亡賠償金是351580元,李某的死亡賠償金卻只有108200元。
永寧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依法調解中,不僅是死亡賠償金,還有很多突出不公引發紛爭很大。如傷殘等級賠償的標準,同是十級的傷殘人員,非農業戶口賠償標準是35158元(17579元×20年×10%);而農業戶人員則是10820元(5410元×20年×10%)。這樣下來,因戶籍不同帶來賠償的不公,給人民調解工作增加了不少難度,也使得農業戶的當事人很不情願接受調解。
去年6月,寧夏計劃重新修訂《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針對羣衆對“同命不同價”的強烈反響,自治區決定本着以人爲本的原則,將“同命同價”條款寫入條例。條款具體內容爲: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自治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