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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建華通訊員潘夏妍)“乙方對其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事先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遞交甲方,並向甲方出具保證函。在乙方出具保證函後,甲方一般情況下不再要求申請人就保全申請另行提供其他擔保。”4月12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甲方)與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乙方)舉行民事保全擔保服務簽約儀式,就律師事務所爲其律師代理的當事人申請保全提供擔保服務事宜達成協議,並簽訂協議書。
這是甌海法院創新審判管理、踐行司法爲民、提供便民訴訟服務的一次新嘗試。根據協議,今後該所律師代理的當事人需要保全的,可以選擇將向法院提出的保全申請交律師事務所預審查,並向其提出提供擔保申請,律師事務所認爲保全申請符合條件的,向法院出具保證函,法院收到該保證函,一般條件下無需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其他擔保即可處理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同時明確,律師事務所不向當事人收取擔保費用。
當事人申請這種零費用的保全擔保也並非零責任,若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有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被申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律師事務所作爲保全申請的擔保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申請人追償。
該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無需支付擔保金就向法院申請保全的擔保方式,在實際操作中減輕了當事人民事保全擔保的成本負擔,避免了當事人因擔保帶來的隱性損失。引入律師資源爲當事人的申請預把關,既使當事人享受到了無償的擔保服務,也同時加強了律師的自律,並最終促使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發揮。
據悉,當天該院就有4起民事案件適用了該協議,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向法院出具了4份保證函,4起案件的當事人享受到了無償擔保帶來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