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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採砂現狀及危害
河砂是國有自然資源,需要有序開發利用。河砂是裸露的岩石經陽光、風雨、霜凍等自然力量的共同作用,風化成較小顆粒,在地面徑流攜帶下,進入河道後形成的,也是河牀的重要構成要素。
一般採砂船的採砂深度在40米以上,但是受利益驅使,有些非法採砂深度卻達到60米至100米,而且非法採砂者往往隨意開採、到處設點,把美麗的河流變成了“萬島江”。
深度挖掘及大面積隨意開採,極易造成堤岸坍塌、農田毀壞、河流改道等現象,嚴重損害水域生態環境。採砂留下的“盜洞”導致河道水文環境改變,給航運、水利、防洪埋下了“定時炸彈”。
二、採砂亂象的原因分析
1.暴利驅動導致採砂亂象屢禁不止。近幾年,各地房地產市場的活躍刺激了建材市場的興盛,使得作爲重要建築用材之一的河砂需求量也日益增大。採砂行業是一個暴利行業,一艘1500以上馬力的採砂船,一年就可賺上千萬元。在暴利的驅使下,非法採砂船夜以繼日地瘋狂採挖。
2.管理缺乏統一性導致監管形同虛設。在河道採砂管理上行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有航道局、水利局、港航管理局、國土資源局等多個部門。多頭管河,各部門權限交叉、重疊,導致部門之間協調統一性不夠,出現職責、權力不明確,互相推卸責任等現象,失去協作的共管恰恰導致“難管”的尷尬,甚至出現執法真空。
3.非法採礦罪立案數額標準過高導致懲處力度欠缺。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343條第1款非法採礦罪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的構罪情節,只要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採礦達到一定數額標準即構成非法採礦罪,客觀上加大了對該罪的懲治力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訴。立案數額標準過高,影響了對本罪的懲處力度。
三、治理非法採砂檢察機關應有所作爲
1.擴大宣傳渠道,營造檢民聯動的良好氛圍。檢察機關要積極聯合新聞媒體及各相關基層部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種信息平臺廣泛宣傳礦產資源及航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懲處非法採砂的典型案例,增進社會各界對綜合整治非法採砂工作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理解與支持。
2.發現案件線索,認真查辦並及時發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同時,發現水政監管部門存在對河道採砂工作管理和整治不到位、監管措施不落實等問題,應及時向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指出存在的執法問題及社會危害性,建議水利局加強河道採砂整治工作,對無證經營砂場、超範圍採砂、不按規定時間採砂等違法現象及時整治。
3.積極跟蹤回訪,促進監管機制整體建設。爲防止檢察建議流於形式,應當始終圍繞“四個是否”積極開展檢察建議跟蹤回訪工作。即檢察建議是否落到實處、存在問題是否及時整改、問題整改是否到位、案件預防是否有成效,確保檢察建議充分發揮積極效用。
檢察機關要加強同行政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必要時成立由水利、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組成的河道採砂管理領導小組,落實專項管理經費,配備專門的裝備保障採砂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河道採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讓河道採砂的整體監管機制日趨完善。(作者單位:廣東省大埔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