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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國法院都在努力加強審判管理,努力通過制定案件審判質量考覈標準以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這當然是非常必要的。可是筆者發現有些制定的考覈項目和標準卻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之處,有可能影響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甚至會在實踐中出現有點荒唐的現象,不可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考覈應該是一種激勵機制,是在制定一些標準的前提下,通過獎懲的方法以激勵法官多辦案、辦好案。所以,這個“標準”就非常重要,我們制定考覈項目的標準要使法官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達到才行,如果對於考覈的標準和項目,法官無論如何努力地工作也無法達到,而且是法官所無法掌控的事項,則這個標準就起不到激勵的作用。
比如一審服判息訴率即上訴率的考覈就有點強人所難。上訴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絕對不應該予以限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不上訴,則二審法院的設置就完全沒有必要了。對於刑事案件,由於有“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所以被告人哪怕抱着在關押期間無事可做打發時間的心理提起上訴也是正常的,反正上訴又不加刑,不上白不上。所以,一審法官判決後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去阻止被告人上訴,即使其通過最大的努力也無法剝奪被告人這一神聖的權利。對於民事案件,要想讓當事人不上訴,唯一的辦法就是全部的案件都調解或撤訴,而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爲如果案件這麼容易達成妥協,當事人也不會到法院進行起訴了,既然起訴到法院,往往都是當事人有着較大的分歧和爭議,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且有些是比如管轄權異議等程序性案件,一審也無法調解,否則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一審判決後必然有一方敗訴、一方勝訴,敗訴的一方不服提起上訴不是很正常的嗎?我們當然要追求“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目標。然而敗訴一方上訴的動機各種各樣,其上訴並不一定是認爲一審判決錯誤,許多上訴往往就是爲了拖延付款的時間,也不排除是律師鼓動上訴以賺取代理費或者是確實不懂法所致。所以上訴率高了就認爲一審法官判決的效果不好這並不十分科學,結果必然是打擊法官的辦案積極性,或者逼着法官強行調解,結果是嚴重拖延了訴訟,也從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還有一個調解自動履行率的考覈也存在這樣的問題。這個考覈項目是指一審法官雖然調解結案了,但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自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了,就說明法官的調解“存在問題”,要承擔“不利後果”了。因爲考覈項目裏還有一個調解撤訴率,這個調解撤訴率高就說明法官的調解能力強、會辦案,但法官爲了追求這個高調解率好不容易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調解成功了,欣喜之情還未退去,但接着就來了個調解自動履行率。調解後當事人不主動履行調解書,往往存在太多的原因,比如資金確實不到位,比如領導或財務確實不在,無法動用錢款,等等。而這些當事人的原因,作爲法官不能夠完全控制。現在案件這麼多,一審調解結案後,法官必然會努力去審理其他的案件。結果是:不調解吧,調解率低;調解多了吧,調解自動履行率必然又高起來。再下一步的結果是:法官就會想,那就不調解了,還是判決吧,可是判決還是有個上訴率考覈的問題等着。這讓法官處於兩難境地。
還有些考覈項目是“打架”的,施行的結果是法官的行爲都被“異化”了。比如最典型的是當庭調解率。一個基層法院的法官告訴筆者,說她審理的一起案件自接手後就立即開展調解工作,結果很順利,雙方當事人很快就達成了調解協議。這不是很好的事嗎?可是她又說,因爲有個“當庭調解率”,所以雖然已經調解成功了,還是要當事人再到庭“表演一番”,走完開庭的程序,再“當庭”調解成功,如此“當庭調解率”就提高了。這讓人聽了真是哭笑不得。連庭都沒開就調解成功了,這不更好嗎?因爲這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可是就爲了追求這個高指標,還要過一下堂。要知道,現在的庭審都是全程錄音錄像的,庭後還要將庭審過程刻錄成光盤,再加上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當事人的時間成本,這是多麼大的浪費。
考覈很重要,可是考覈標準的制定更加重要。現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每年都有大幅的增加,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的壓力是很大的。筆者上述提到的這些指標,其實是根本不應該作爲對法官的考覈之用的,其只能成爲在進行審判調研時的參考資料。考覈辦法應該是科學的、協調的,如此纔會激勵法官,考覈纔會真正取得實效。
(作者單位: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