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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邢東偉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深夜,陳達強與朋友們從KTV出來準備到溫泉池泡溫泉。由於夜深,溫泉池已經不營業,陳達強未購票就給門口值班保安塞了一包煙進了溫泉池。澄邁某實業有限公司的保安在陳達強等人未購票的情況下,開門讓其進入了溫泉池。在溫泉大池泡溫泉約半小時後,發現陳達強已溺水,其朋友王石柱等人急忙將陳達強送往醫院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陳達強的家屬和溫泉經營方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鬧上法庭。
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令由陳達強和澄邁某實業有限公司各承擔50%的責任。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承辦法官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溫泉場所屬於公共場所,管理方負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障進入該溫泉場所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本案中,溫泉管理方存在過錯,應當擔責。陳達強明知該溫泉場所已經關門,但仍飲酒後到溫泉池中,其本人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