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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寧旦汪次安劉曉虹
廣東省始興縣的林原得知老陳夫婦要賣興平路的住房,便前往洽談,雙方以8.3萬元的價格成交。林原當天就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當月雙方即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誰知老陳夫婦的兒子兒媳兩口子卻覺得房子賣得太便宜了,拒不騰房。
林原無奈之下將老陳夫婦起訴到始興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分析案情後,認爲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老陳夫婦沒有告知與其一起居住的兒子、兒媳,而其兒子、兒媳認爲房屋賣得太便宜,要原告再補償部分購房款。雖然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卻可能留下“執行難”的尾巴。爲此,承辦法官反覆給雙方明法析理,並邀請雙方親友進行多渠道的面對面、背靠背的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被告騰出爭執之房,原告補償被告一萬元房款”的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對這一結果均十分滿意。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雙方買賣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辦理了過戶手續,雖然沒有實際使用和管理房屋,但買賣房屋合同合法有效,賣房方理應依法騰出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