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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星
車主馮先生對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公司”)收取電子標籤工本費等做法不滿,認爲對方壟斷亂收費,將其告上法庭討說法。
2012年6月1日,馮先生向高速公路公司申請辦理了不停車電子收費業務,並繳納了閩通卡和電子標籤工本費350元。其後,他從客服人員那裏得知:收取的350元爲電子標籤工本費,如持有某銀行卡則只要收取175元的工本費,持其他銀行卡則要收取350元工本費。
馮先生很生氣,隨後將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該公司收取閩通卡與電子標籤工本費的行爲違法,對使用不同銀行卡的消費者在收取工本費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的行爲違法,高速公路公司製作的《用戶章程》無效,還應當停止亂收費、向他賠償損失等。
庭審中,馮先生詳細解釋了他的訴訟理由:高速公路公司針對持某銀行卡的用戶半價收費,對馮先生進行全價收費的行爲,違反了反壟斷法中關於禁止價格歧視的規定,阻礙了其他銀行的競爭。
福建省高院終審認爲,目前福建省內高速公路通行的方式共有兩種:一種是人工收費通道;一種是不停車電子收費通道。如果消費者選擇人工收費通道,除交納正常的通行費外無須交其他費用。如果消費者選擇不停車電子收費通道,就應當事先辦理好相關手續,即申請安裝閩通卡及電子標籤並繳納相關的工本費用。可見,高速公路公司並不存在限定消費者只能選擇電子收費通道的行爲。同時,根據物價部門的批覆,高速公路公司向消費者收取不超過350元的工本費也是合法的。如果馮先生認爲該價格畸高,其應當通過行政訴訟或其他方式對物價部門的具體行政批覆行爲進行糾正,這並不屬於本案的審查範圍。
另外,高速公路公司僅在2012年6月期間,對持有某銀行卡的消費者實行半價優惠,價格上確實存在差別待遇。但這種差別待遇並非隨意行爲,高速公路公司曾在不同時期與不同的商業銀行之間存在合作推廣業務的關係。因此,馮先生關於高速公路公司存在對消費者實行差別待遇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馮先生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