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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筆談
李錫榮
去年9月本人被我所居住小區選爲業委會主任委員。通過近一時期工作實踐,我遇到最大的問題是:不知道如何界定業主委員會的性質以及它所處的法律地位。我查閱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有人建議將業主委員會明確爲社團法人,改變目前業委會既不是自治社團,也不是企業法人,更不是政府機構的三不像局面。我同意這一觀點,因爲業委會符合社會團體的定義,雖然用語不同但其含義相似。業委會是業主自願組織的,爲維護自身的權益,按照《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以及本小區制定的《管理公約》、《議事規則》經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業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接受居委會的監督指導。上述條件完全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的解釋。
業委會的法律地位也一直處於模糊不清的狀態,國務院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也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發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一旦發生矛盾,雙方又調解不了,怎麼辦?業委會是不是一級法人,能不能成爲訴訟主體?
物權法第78條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利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訴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按照此規定,可以理解,業委會可以作爲被告,參與訴訟活動。那麼,當物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或個人,侵害業主的利益,業委會能否代表業主作爲原告,參加訴訟活動呢?時至今日,法律、法規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爲,業主委員會應視同是一級法人,有權取得訴訟主體資格,作爲原告參加訴訟活動。
(作者單位:北京市釋性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