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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黃潔本報實習生孔一穎
因購房人居住證無效不符合限購政策,未通過資格審查,開發商北京通瑞萬華置業有限公司將購房人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預售合同並索賠違約金82萬餘元。然而,吳女士則稱該居住證是開發商的銷售人員爲其代辦的,她爲此花費11萬元。日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雙方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據瞭解,2011年10月30日,吳女士與通瑞萬華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位於朝陽區常營的“龍湖·長楹天街”項目房屋一套,房屋預測建築面積141.6平米,房屋總價411.44萬元。
庭上,通瑞萬華公司訴稱,吳女士在購買房屋時,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購房承諾書、身份證、工作居住證等文件,以證明其具有購房資格,於是雙方簽訂了合同。後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門通知,被告知吳女士所持有的工作居住證無效,並不具備購房資格。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吳女士應當承擔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時要求吳女士支付違約金82.2萬餘元。
吳女士則表示,她所持有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系開發商的銷售人員爲其辦理的,其花費11萬元,如果不是當時銷售人員承諾能夠辦理真實有效的居住證,她並不會購買這套房屋。同時,吳女士認爲開發商並無證據證明其不具備購房資格,無權單方解除合同,故不同意通瑞萬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開發商對吳女士的說法並不認可,通瑞萬華公司稱爲吳女士辦理證件的工作人員劉某、樊某均已離職,且該公司從未要求員工用這種方法售房。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確實通過了網籤,但該公司在此後才接到住建委通知,被告知居住證是無效的。
法院經審理認爲,由於購房合同中對於購房資格有明確約定,吳女士在簽訂合同之前還簽署了承諾書,因此相應後果應由吳女士承擔。鑑於吳女士的居住證無效,不具備購房資格,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法院判決支持了通瑞萬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請。至於違約金的問題,法院考慮到雙方之間的合同已經進行了預售登記,吳女士無明顯惡意違約行爲,因此法院沒有支持。
一審宣判後,因開發商堅持主張違約金,而吳女士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均提起了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不要輕信銷售口頭承諾
案後,記者採訪到主審法官吳巖,其表示此前未曾審理過類似案件。關於吳女士陳述的情況,因爲沒有證據支持,法院難以查明和認定,而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承諾書等內容,則將提供不真實資料、不符合購房資格的一切責任均歸咎於購房人一方。對此,吳巖提醒購房人,面對房屋銷售人員巧舌如簧的各種承諾,購房人要保持冷靜,不要輕信而草率作出決定,要認真閱讀自己簽署的合同文本等相關文件,特別是其中關於開發商免責和責任承擔的條款,如雙方確有補充約定,一定要形成書面協議,給付相關款項,也應索要收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只能“吃啞巴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