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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小言)爲加快全省城鎮化進程,鼓勵有條件農牧民進入城鎮落戶,推進全省戶籍制度改革,日前省國土資源廳出臺了《關於戶籍制度改革中宅基地處置的意見》。
《意見》指出,根據全省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農牧民整戶轉爲城鎮居民戶口的,其原宅基地的退出或有序流轉的前提是各類社會保障配套,使轉爲居民戶口的農牧民生有所依、居有其屋、老有所養,退出時以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爲基本條件。在上述前提條件下,農牧民自願將宅基地退出後交回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統一管理和流轉,也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行流轉,或由原宅基地使用權人委託集體經濟組織代爲經營管理。轉戶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由當地政府按其宅基地補償標準的10%給予獎勵。
農牧民長期居住在城鎮或轉爲居民戶口,但收入不穩定或沒有穩定職業的,轉爲居民戶口後,宅基地可以長期保留。保留期間可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出租、置換,也可委託集體經濟組織代爲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