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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區人民法院對今年以來收到的257件評估鑑定拍賣申請進行了分析研判,從中發現制約案件審結的主要問題,並推出四項措施,全程規範評鑑拍賣申請。
據介紹,257件評鑑拍賣申請佔新收民事案件的6.8%。其中,因案件調解、撤訴、當事人不交納鑑定費用、不構成傷殘等原因而撤回鑑定申請或因不符合鑑定要求退回審判庭的案件約佔全部申請的30%;同時,拍賣查封扣押財產案件流拍多,以執行程序中評估拍賣案件爲例,只有3件案件進入評估拍賣程序,一件拍賣成交,兩件因無人競價而導致流拍。另外,因評估鑑定機構而引發的信訪問題也比較常見。
爲減少以上問題對案件的影響,河北區人民法院採取了四項措施:規範當事人對評估鑑定申請的把關,在證據交換階段,承辦人應對待查事實和問題是否需要鑑定進行審查和釋明,組織當事人就鑑定的項目和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對確需鑑定的,告知鑑定風險,對案情需要鑑定而當事人不願鑑定的,告知法律後果;由審判管理辦公室對委託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在收到鑑定委託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提高委託工作效率;規範對中介機構的選定環節,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構的選擇意願,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採用抽籤的方式從機構名冊中選定,涉及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委託事項,邀請紀檢部門和審判部門人員共同到場監督選定過程;對鑑定機構提出要求,要求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後,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複雜的最遲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具體承辦人員定期與鑑定機構聯繫,掌握和督辦鑑定進度,對於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人出庭質證的,通知並要求鑑定人按時出庭。(天津政法報 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