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起去現場就一定是共同犯罪人嗎?楊二力案件的辦理讓我警醒:案件千差萬別,絕不能簡單類推。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認定的事實是,大學生甲因爲和乙有糾紛,叫上楊二力一起去找乙的麻煩。楊二力應邀與甲一起來到乙的宿舍,幾句話不合,甲乙二人廝打起來。楊二力上前拉偏架,甲用隨身攜帶的刀具將乙刺傷,乙醫治無效死亡。
閱卷完畢,我皺眉思索。甲的行爲性質當然無可爭議,但公安機關對楊二力行爲的認定,我卻感到並非無懈可擊。
提審時,楊二力和在偵查階段一樣,做的是無罪供述。他言之鑿鑿地說:“我以爲甲叫上我是爲壯聲勢,他找乙只是談談,根本沒想到他要去傷人。後來看到他們打起來,我就上去拉架,是想攔開他倆。”
如果楊二力的供述屬實,那就意味着他去現場時並無犯罪故意,到達現場後也沒有實施故意傷害行爲,反而採取行動想阻止犯罪行爲發生。儘管楊二力的解釋比較符合生活邏輯,但在案卷中,我還找不到相應的證據支持。所有的證言都只提到楊二力當時站在甲乙二人中間,卻不清楚他在做什麼。甲則承認事先沒有和楊二力商量打架的事,後來因爲現場混亂,就沒注意楊二力的行動。
科裏開會討論案件,大家一致認爲應該補充偵查,收集更多證據以確認楊二力的行爲到底是真心拉架還是拉偏架。
作出審查批捕決定的時間是7天,目前還有4天可供周旋。我打電話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辦案民警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線索:事發前,有幾位同學和楊二力及主犯甲一起吃飯,他們的證言還沒來得及取。“這幾名學生放假回了老家,現在都不在本省,如果確有取證必要,我們可以派幾路人馬分赴各地。”事關罪與非罪,這超期的風險不能不冒啊!
等不及見面,我在電話裏向辦案民警交代了此次外出取證的提綱和方向,取證隊伍立即出發。
三天後,公安機關補充了那幾名學生的證言,證實案發前在飯桌上,甲並未談到關於乙的事,而且甲平時就經常隨身帶着刀。公安機關還另外補充了案發現場兩名學生的證言,證實楊二力沒有助拳,而是上前勸架,以身體擋在甲乙二人中間。
綜合全案證據,楊二力案發前不知甲的真實意圖,案發時無犯罪行爲的事實已經明朗。我將證據分爲幾組逐一分析,寫了一份報告提交給科裏。檢委會經研究決定,對楊二力以不構成犯罪爲由不予批准逮捕。
我給被害人家屬打電話,說明新取的證據情況,希望他們理解檢察院的決定。被害人家屬一開始難以接受,話筒裏傳出的怒吼聲科長站在一旁都聽得清清楚楚,他幫我按下鍵,讓電話一直處於佔線狀態。過了一個小時,科長拿起電話又打給被害人家屬,耐心講解證據情況、法律規定和檢察機關據以作出不捕決定的理由,對被害人家屬的悲痛心情表示安慰。電話那頭漸漸平靜下來,終於,被害人家屬表示理解檢察院的決定。釋法說理的整個過程中,我聽科長把法言法語講得通俗易懂,完全以老百姓的口吻來做說服工作,每句話都能說到人心裏去,不禁十分佩服,暗下決心要把科長的本事學到手。
後來,我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偶然聊起此案。辦案民警告訴我,他們提請批捕楊二力時,內部也存在意見分歧,但因被害人家屬情緒激動,給他們施加了很大壓力,導致事實認定傾向了被害方的意見。
好險!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