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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朱香山通訊員鍾薦軒)近日,廣東省中山市檢察院對涉嫌貪污犯罪的死亡被告人鄭文斯違法所得房產,向法院依法提請沒收。這是修改後刑訴法實施以來該省首例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案件。
經查,1993年間,鄭文斯利用其擔任中山市政府東區辦事處副主任職務便利,將該辦事處位於東區的某塊土地劃給當時的東區城鄉建設管理辦公室使用,並決定由該城建辦從部門留成費中支出資金在此土地上興建“基金樓”。1995年,該樓建成後,鄭文斯指使時任東區城建辦副主任的黃某(另案處理)將該樓中的2戶住宅單位(面積均爲85.38平方米)劃給東區辦事處當時設立的企業———澳門東輝貿易有限公司,鄭文斯利用兼任該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將其中一套房產過戶到其親屬袁某名下,予以侵吞。
鄭文斯案由中山市原市區檢察院於2005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因鄭文斯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法院裁定中止審理。2009年10月,鄭文斯因病死亡。2010年7月,法院裁定案件終止審理。修改後刑訴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中山市檢察院遂於近日向法院依法提出沒收鄭文斯違法所得的申請。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