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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20條規定: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爲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換言之,不繳物業費的業主享有的權利也少了。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塘沽物業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天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規則》第28條規定,加入小區業委會的首項規定就是必須繳納小區物業費,換言之,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是沒有資格進入業委會的。工作人員說,在制約業主權益方面雖然天津出臺的政策不像國家住建部或者其他省市那樣地詳細,但是對於不繳費業主也是有一定權益限制的,不能加入業委會是最起碼的限制,其餘的限制規定業主大會可與業主協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