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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張寧記者袁瑋)阿軍與芳芳通過親戚介紹認識,戀愛一年後領了結婚證,但在籌備婚禮時兩人發生爭吵,最後以離婚告終。阿軍的母親向芳芳的父母提出要求返還彩禮5萬元,雙方協商不成,阿軍母親將芳芳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芳芳父母應返還阿軍的母親彩禮3萬元。阿軍的母親提起上訴。近期,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原告阿軍母親訴稱,自己兒子與被告女兒曾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因被告女兒提出要自己支付結婚彩禮,因此將5萬元以轉賬形式存入芳芳媽媽的賬戶。之後兩個年輕人協議離婚。現要求被告返還彩禮5萬元。
被告芳芳父母辯稱,被告和女兒均未要求原告方給付彩禮,女兒與原告兒子登記結婚後,雙方曾共同生活約2個月。原告確實曾轉賬5萬元到自己賬戶,但這是爲了小夫妻的婚事,因女兒之前做保險業務,沒有銀行賬戶,故自己只是代女兒收款。自己將5萬元以現金交還原告之子,故不同意返還。
虹口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爲,依據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原、被告子女婚姻關係破裂而產生的返還禮金糾紛也應在子女離婚後比照上述法律規定處理。本案爭議焦點爲阿軍與芳芳在婚後是否曾共同生活,對此法院認爲,被告雖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子女曾共同生活,但從被告之女在雙方關係破裂以後去原告家中拿衣物並與原告家人產生糾紛一節來看,不能排除原、被告子女曾共同生活的可能。而被告主張已在協議離婚時返還原告方5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但考慮到原、被告子女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及婚姻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爲,被告應酌情返還原告3萬元較爲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