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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陳羣記者魯哲)聽說自己住的地方近年內會動遷,爲了多得動遷利益,70歲的董老太不惜“閃婚”,之後因種種原因提出離婚。近日,崇明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對雙方“假結婚”行爲進行了批評教育。董老太在閘北區有一處父母遺留下的私房,與兩兄弟同住。2010年4月,董老太聽別人說,她居住的地段很有可能在近年內動遷。有朋友向她建議,如果辦理假結婚手續,將會得到更多動遷利益。看到周圍有人爲多得利益“假結婚”,董老太覺得朋友說的話不無道理。於是董老太經朋友介紹,與崇明比她小5歲的喪偶男士徐先生認識。兩人第一次見面後,即私下訂立協議,約定如果女方房屋拆遷,男方能享受拆遷利益,該利益歸女方,由女方給付男方2萬元作爲補償,雙方即解除婚姻關係。當天兩人在相關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之後,董老太回市區,從未與徐先生聯繫和共同生活。近3年時間過去了,董老太居住地尚未動遷,而董老太聽別人傳話,說徐先生在外放出風聲,表示將來動遷款他要的不止2萬元。董老太怕日後發生糾葛,並且感覺自己如此年紀還保持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實不應該,更不值得,今年3月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徐先生表示與董老太結婚期間,他不能和別人結婚,因此董老太應按照約定付給他2萬元補償損失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均出於獲得額外經濟利益的目的而登記結婚,婚後既未共同生活也無任何聯繫,因此雙方自始至終都沒有培養出夫妻感情,對原告訴請予以准許,被告提出的補償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